陸配繼承臺灣遺產,應該注意的事項

2020-05-27

臺灣男性娶大陸(中國)配偶的比例不低,尤其是許多外省年邁的榮民或軍眷,在歸劃遺產的時候,想要透過遺囑把遺產留給陸配,該注意什麼法律規定?和臺灣人繼承的情形是否有所不同呢?關於大陸人民繼承臺灣遺產的問題,可先區分為「非陸配」及「陸配」:

非陸配

非陸配保有繼承權利之前提條件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第1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 

所以非陸配需要在被繼承人死亡後三年內之不變期間,向法院聲明為繼承之表示,取得法院之准許備查函,若逾期未為之,則會喪失繼承權(自動拋棄繼承)

而此乃法律的強制規定,縱使被繼承人以遺囑指定由非陸配繼承遺產,但如果未依前規定向法院聲明繼承,亦無法繼承遺產。

繼承價額之限制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超過部分,歸屬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臺灣地區無同為繼承之人者,歸屬臺灣地區後順序之繼承人;臺灣地區無繼承人者,歸屬國庫。」

所以在臺灣的遺產,非陸配最多只能在200萬元的範圍內繼承,200萬元以外部分,則歸由其他臺灣繼承人繼承

不得因繼承取得不動產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遺產中,有以不動產為標的者,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但其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之不動產者,大陸地區繼承人不得繼承之,於定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部分時,其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 

非陸配不得繼承不動產(房屋、土地),不過非陸配可折算為價額,在200萬元範圍內向其他臺灣繼承人取得金錢找補之權利。但如果這個不動產是房屋,還是臺灣繼承人居住的,那非陸配就完全無法對這個房屋主張權利,也不能請求金錢找補

陸配

仍須向法院為繼承之表示

陸配同樣要依兩岸人民關係第66條第1項之規定,於臺灣配偶死亡後三年內,向法院聲明繼承,否則同樣會喪失繼承權

繼承價額並無限制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4項第1款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其繼承在臺灣地區之遺產或受遺贈者,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三項總額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之限制規定。」

原則上,陸配的應繼分,就跟其他臺灣籍配偶是一樣的,因為沒有200萬元範圍的限制了,除非涉及不動產(詳下述)。

可因繼承取得不動產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4項第2款規定:「其經許可長期居留者,得繼承以不動產為標的之遺產,不適用前項有關繼承權利應折算為價額之規定。但不動產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者,不得繼承之,於定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部分時,其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

若經移民署核准長期居留的陸配,即可直接繼承取得不動產的所有權。但如果不動產是房屋,還是臺灣繼承人居住的,那陸配還是無法對這個房屋主張權利,也不能請求金錢找補。 

小結

法律上大陸人民和臺灣人民的區別,在於是否有中華民國戶籍(拿到中華民國身分證),就算是大陸人,只要取得我國身分證、設有戶籍,就等於臺灣人,在繼承方面依民法,不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

而民眾在立遺囑時,如果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有大陸人,宜留意上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或諮詢律師,以避免立了遺囑,卻牴觸法律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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