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可要求勞工要在年度終結前把特休休完嗎?

2020-01-09

勞工依任職年資,享有年度特別休假的權利,不過有不少雇主會希望勞工在年度終結前,能把今年的特休假休完,而雇主是否可將這個要求強制化呢?關於這個問題,在勞動基準法第38條修法前後,主管機關之見解有所不同,均列出供參考。

106年1月1日前,可以要求勞工年度終結前把特休假休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9月23日台勞動二字第041683號函釋:「查勞動基準法第38條特別休假之規定,旨在提供勞工休憩之機會,而非用以換取工資,更非藉此增加平均工資而多領退休金,凡雇主如要求勞工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應休完特別休假,於法尚無不可。」

106年1月1日後,不可以要求勞工年度終結前把特休假休完

106年1月1日修正施行之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將「特休未休完,雇主應發給工資」予以明文化,所以在新法施行後,雇主已不得強令勞工一定要休完特休假而不得改領取工資

上開函釋,勞動部亦以106年1月18日勞動條三字第1060130075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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