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徵才時,可以要求檢附良民證嗎?

2019-09-08

老闆在找員工時,總希望能找到積極向上、品德優良的員工,如果是曾經有犯罪前科的人,就不會是雇主優先考慮錄取的對象了,而面試時問求職者有沒有犯罪,也很難開口,求職者也不一定說真話,最方便的方式,就是叫求職者於面試前提出良民證了。不過犯罪紀錄是敏感性個資,可以容許雇主這樣任意蒐集嗎?

雇主不得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違反者處6萬元至30萬元罰鍰

良民證是求職者的刑事犯罪紀錄文件,而犯罪紀錄為個人隱私資料(就算沒犯罪紀錄,這也是一種個資),雇主不可叫求職者、員工提供非就業所需的隱私資料。

至於什麼是「非屬就業所需」呢?係指「與工作事項無關」、「逾越經濟上需求」、「逾維護公共利益之必要範圍」者,要求求職者、員工提供良民證,雇主需說明其合理事由(基於什麼原因?要注意有無犯特定犯罪過),以及確實有必要性者才可以。

在什麼情況,雇主才可以明定「不提供良民證就直接不錄取」?

須限於相關法規規定曾犯特定犯罪者,不得從事之工作,若不提供良民證即無法確認是否符合任用資格,才能直接不錄取。例如保全(保全業法)、托育人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補習班老師(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計程車司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若該職缺不因是否犯罪而影響其就業資料,雇主即不得單以未提供良民證作為不錄取之理由,否則仍會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而遭裁罰。


如有委任律師的需求,歡迎聯絡我們預約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