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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了雇主在勞工遭遇職災時應為之補償責任,但如果勞工對於職業災害的發生也有過失(例如勞工的冒進行為),雖然還是屬於職業災害,不過雇主勢必也不太甘願給予勞工補償吧?
而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係民法過失相抵之規定,雇主可以爰引此規定,主張勞工與有過失、減免應負之補償金嗎?
職災補償,勞工與有過失時,雇主不得主張過失相抵
勞動基準法第59條之補償規定,係為保障勞工、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經濟發展之特別規定,非損害賠償(係使用補償字眼而非賠償),民法第217條規定僅適用於損害賠償事件。
且勞動基準法第61條第2項規定:「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尚且規定該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得抵銷,應無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之適用。
》參考實務見解:最高法院89年度第四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472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