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歲以下少年犯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撤回告訴後,是否仍會受處分?

2023-10-17

16歲的中輟生甲,在百貨公司偷拍乙女的裙底照片被發現,乙女立即報警並對甲提出妨害秘密的刑事告訴,之後甲的父親拿了10萬元與乙女和解,乙女於是向警局撤回刑事告訴,甲之後還需要跑法院嗎?還要接受少年法院裁定的處分嗎?

只是確定不會受刑罰處罰,但仍須接受保護處分

14歲之人以上犯罪者,才是刑法處罰的對象,而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觸犯刑罰時,其程序係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對犯罪少年極其寬厚,法院僅會在犯罪情節極為嚴重時,才可能裁定移由檢察官依通常偵查程序起訴、審判,比率極低,而絕大多數之少年犯罪,最後都是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的保護處分加以處理。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9條第1項規定:「少年法院依少年調查官調查之結果,認為情節輕微,以不付審理為適當者,得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並為下列處分:一、告誡。二、交付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嚴加管教。三、轉介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為適當之輔導。」

同法第42條第1項規定:「少年法院審理事件,除為前二條處置者外,應對少年以裁定諭知下列之保護處分:一、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二、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三、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輔導。四、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以上的處分,都是輔導、教育、感化的性質,並非處罰,所以不受被害人撤回告訴的影響。被害人撤回告訴,只是法院確定不會裁定移送檢察官以通常程序偵查而已(事實上,告訴乃論之罪都為輕罪,被害人就算不撤回,法院也幾乎不可能裁定移送檢察官偵辦),但仍須繼續進行少年事件的法院程序,惟少年保護官、法官會審酌少年已與被害人和解的犯後態度,作為處分輕重的一個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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