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分鐘認識假扣押,如何查債務人財產?如何聲請假扣押?
隨著網路越來越發達,脫產也是債務人必備技能了,而法院訴訟耗時,債務人有諸多脫產的時間,如果債權人最後辛苦取得勝訴判決,但債務人財產都已經處分掉了,那勝訴判決也無法強制執行。為了不讓訴訟上的努力變成白忙一場,應善用假扣押製度,避免債務人脫產。
什麼情形可以聲請假扣押?
並不是任何民事糾紛都可以聲請假扣押,限於「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標的 才能聲請假扣押。
- 什麼是「得易為金錢請求」?本來雙方並非約定直接給付金錢,但在訴訟上可以改成用金錢請求而言。(例如:簽好買屋契約,但對方拒絕不交屋,雖然爭議的標的不是直接的金錢,但法律上可以向對方請求遲延交屋的損害賠償,這個損害賠償,即為所謂得易為金錢請求。)
- 什麼是「金錢請求」?這個就不太需要解釋了,任何契約、法律關係為金錢給付者均屬之。(例如:給付貨款、車禍賠償等等)
「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 以外的請求,就不能聲請假扣押。(例如:沿用上面的例子,我起訴要求對方交屋,這個訴訟請求的對象就是「房子」,不是金錢也不能易為金錢,所以不能假扣押。) 但並不是沒有任何辦法,在這種情形,可以聲請「假處分」,請法院禁止對方在訴訟確定前移轉房屋所有權。
假扣押的流程
- 撰寫「民事假扣押裁定聲請狀」:跟法院打交道都需要書狀,債權人需要把事實經過寫清楚,有證據的話請附上。另外最重要的是,必需要強調、說明高度合理懷疑債務人脫產之虞的事證,例如存證信函、訊息催告未獲回應,對方財產有減少可能性之釋明。
- 準備規費1,000元,遞狀時一併繳費:向被告所在地法院(也是日後訴訟的法院),或是扣押標的物所在的法院(例如想扣的房子在花蓮,就必須向花蓮地院聲請)提出。
- 通常聲請後一週左右,會收到法院的裁定,如果准許假扣押的話,債權人就可以拿法院裁定書去查債務人的財產,提存擔保金到法院後(通常是債權額的1/3),就可以向法院聲請要查封債務人的哪些財產。
- 不過要注意時效規定,需要在法院裁定後30天內聲請執行,超過的話准許假扣押裁定就會失效,一切就必須重新再聲請假扣押一次。
如何查詢債務人的財產?
以上都只是程序上的理論,實務上最困難的是,法院不會主動幫你查債務人的財產(當事人進行主義),一切要先靠自己。但我沒有通靈能力,怎麼可能知道債務人有什麼財產,加上現在個資保護這麼嚴,要透過什麼方式去找到我可以查封的財產呢?
- 查不動產:持法院假扣押裁定向國稅局申請債務人的財產歸屬清單,會看到他名下有哪些不動產。
- 查汽、機車:上面的財產歸屬清單,也會顯示汽、機車;或到監理站申請債務人的車籍資料。
- 查銀行存款:持法院假扣押裁定向國稅局申請債務人的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如果有銀行利息收入,代表債權人在該銀行有開戶,可向法院聲請扣押帳戶。(不過目前礙於個資法,銀行也保護客戶,所以無法明確得知帳戶內有多少錢,法院只會幫你查郵局存款有多少而已)
- 查薪水收入:透過法院查詢債務人的勞保投資料,確認在哪邊工作。
- 查股票:股票紅利收入亦可從國稅局的所得資料得出,但尚難確知是什麼股票,所以可透過法院向集保公司函查債務人持有股票的狀況。
- 查保單:透過法院向保險公會函查債務人有投保哪些保險。(但這要碰運氣,許多保險公司不會提供)
- 其他:以上都是有紀錄可詢的財產上資料,至於債務人家裡的動產,沒有登記資料就沒辦法查,只能靠自己探查,實務上常見方式是聲請查封債務人家中財產,法院會要求你提出債務人的最新戶籍謄本,證明債務人是戶長,家中的財產都推定是戶長的,到時可進入家中查封。
查到財產後該如何做呢?
透過以上方法查到債務人的財產或所得收入後,儘速提存假扣押裁定所示的擔保金到法院,然後另外要再寫一份強制執行聲請狀,敘明希望查封的財產標的,附上「提存書」、「國庫收款證明」,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而強制執行需要再繳納千分之八之執行費給法院。
假扣押的強制執行,就是執行到查封為止,因為並非終局執行,所以查封後不會有鑑價、拍賣程序。除非是易腐敗之標的物。
動產查封後由何人保管?
不動產不會跑掉,任何處分行為都要辦理登記,所以地政那邊查封登記後就沒問題了。
至於動產呢?理想狀況是自己保管比較好,扣押物在自己手上,到時候要鑑價、變賣也方更,可是必須找到適當的存放地點,查封當天也要準備好貨車、拖吊車好東西運走,之後還要支出保管費,所以很多人查封之後,會同意東西給債務人繼續用,但債務人只能作合於一般用途的使用,不能處分、隱匿或毀棄損壞。
查封之後呢?
查封後就是等待本案的民事訴訟確定後,如債權人勝訴,即可繼續針對假扣押標的為終局執行(鑑價、拍賣、取償);若債權人敗訴,債務人可向法院聲請撤銷假扣押、塗銷查封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