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文質疑「作票」,是否違法?

2024-01-24

2024年的總統暨立法委員選舉落幕,因為數起選務瑕疵事件,一些較為激情的選民開始質疑是否有作票,而中選會對此也澄清、駁斥,稱絕無作業情形,選務瑕疵不影響選舉結果。

且中選會也蒐證,將許多民眾移送法辦,要藉此方式讓民眾不敢再質疑作票,但我國是保障言論自由的國家,針對選務瑕疵質疑、發表意見,認為可能作票,難道也不行嗎?

若非憑空捏造事實,應受言論自由之保護

這類案例,主要涉及的處罰條文分別為社會秩序維護法、刑法誹謗罪,但除非是故意憑空捏造不實作票資訊,否則均屬言論保障範疇,並不違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如果網路上的影片,不是刻意剪接、變造,無事實根據得憑空捏造作票行為。而是針對真實發生的選務瑕疵,或確實易使人誤寫為選務瑕疵者(例如沒有唱票及畫記出錯、先行整票再計票、票軌下面夾層出現選票等)發表意見,質疑作票,因為行為人主觀上並沒故意虛構不實情節、造謠之意,並不屬於散布謠言的行為,並不違法。

又或者民眾看到網路上的影片,但一般民眾無法分辨影片是否被剪接、變造,所以民眾看到影片後一時氣憤po文大罵作票,主觀上也沒有造謠的故意,因為民眾以為影片是真的。

所以像愛莉莎莎在開票結束當日,使用IG限動轉貼選務瑕疵影片及發表意見質疑作票,若影片非其所變造,仍屬於發表意見的範疇,不屬於造謠。

刑法誹謗罪

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筆者也不認為選務人員會作票,直接說選務人員作票,並非恰當行為。但發表的言論與事實不符,就構成誹謗罪嗎?其實不是,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的解釋,只要行為人對於所述之事,並非憑空捏造而是有所求證,或相關訊息的來源而發表言論,即有極大機率免責。

而且,若選舉程序不公正,何來民主?所以選舉程序的問題,當然是可受公評之事,且中選會身為政府機關,其澄清、發表訊息的能力極強,可輕易透過媒體發新聞稿。政府機關用亂告人的方式恫嚇民眾,非常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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