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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在過去曾經訂出30元的查辦賄選標準,這個標準也常被媒體、民眾作為認定有無賄選的依據之一,但如果候選人給予選民超過市價超過30元的物品,就一律論以賄選的話,那勢必會殺得血流成河、動搖國本。
例如出席造勢或說明會的免費遊覽車、便當、米粉、貢丸湯等等,不論執政黨或在野黨的候選人都常有這種服務,如果這些都要以賄選法辦的話,那真的抓不完。所以贈與物品「30元」門檻,不會被作為認定賄選的標準,只是一個輔助判斷基準而已。
應以是否有「左右選民投票意向」、「足以動搖選民投票意向」為判斷基準
以臺灣的選舉模式來說,候選人常會隨文宣送一些小東西,例如口罩、扇子、衛生紙等等,這些物品價值不高,而「30元」以下金額的禮品,就算候選人有賄選意思,選民也難以被這價值甚微的物品打動。
所以「30元」只是法務部為了篩選案件所為的標準,若贈與選民禮品價值在30元以下,會直接認定不足以動搖選民投票意向,原則上就不會去調查,但不代表超過30元的部分,就屬於賄選。
所以賄選成立與否,不以金錢的多寡作為絕對標準,仍須個案判斷,應釐清候選人與選民間有無行、收賄的意思,並應就所給的物品是否足以改變選民投票意願,亦即有無對價等要件來綜合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