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造成的公有公共設施欠缺,就不需國賠嗎?

2023-03-26

颱風半夜來襲,甲公所管理的行道樹橫倒在路上,到了早上時,公所也尚未派員清除行道樹或放置警示標誌提醒用路人閃避,致乙閃避不及撞到橫倒在路上的行道樹而受傷,乙向甲公所請求國賠時,甲公所抗辯行道樹倒榻係颱風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其對行道樹及道路的設置、管理並無欠缺,是否有理由呢?

縱為不可抗力所致,也必須國家無法及時修護或應變,才能主張免責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501號民事判決:「按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係採無過失責任主義,只要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因而致生損害於人民權益時,國家即應依該條規定負賠償責任。於因人力所無從抵抗之自然力等不可抗力因素介入,造成該設施未具備通常應有之狀態、作用或功能時,亦須客觀上國家無法及時予以修護或採取應變且必要之具體措施時,始得主張免責,非謂凡係因不可抗力造成公有公共設施欠缺,致生損害時,國家均不負賠償責任。」

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本條係採無過失責任主義,只要「公有公共設施」客觀上具有設置、管理欠缺,導致人民受有損害,國家即應負賠償責任,除非公有公共設施的損壞,是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所致,且國家尚不及於為適當處置者,始可免責。

以旨例來說,過了一個晚上,行道樹仍橫在馬路中央,不但未移除也未設置警告標置,甲公所對於公共設施的管理顯有欠缺,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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