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毆」難以主張正當防衛免責

2024-07-25

甲、乙二人是世仇,某日在路上偶然碰到面,仇人相見、份外眼紅,一言不合就扭打起來,也無法分辨究竟是誰先動手,打到最後,雙方都是抱持著要給對方好看的意思而出拳,甲、乙二人事後互控對方傷害,且主張自己是正當防衛而無罪,渠等主張是否有理由?

互毆與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之條件

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對於遭受人為的現在(正在進行中或持續中)之不法侵害,行為人可以出於防衛之意思,實施反擊以排除侵害,但反擊行為須與排除侵害間有正當關聯,若符合正當防衛之要件,可主張其反擊行為不具不法性而不構成犯罪。

互毆,難以主張正當防衛

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1040號判例:「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侵害業已過去,即無正當防衛可言。至彼此互毆,又必以一方初無傷人之行為,因排除對方不法之侵害而加以還擊,始得以正當防衛論。故侵害已過去後之報復行為,與無從分別何方為不法侵害之互毆行為,均不得主張防衛權。」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526號判決:「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足當之,侵害業已過去,或無從分別何方為不法侵害之互毆行為,均不得主張防衛權,而互毆係屬多數動作構成單純一罪,而互為攻擊之傷害行為,縱令一方先行出手,還擊之一方,在客觀上苟非單純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為必要排除之反擊行為,因其本即有傷害之犯意存在,自無主張防衛權之餘地。」

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3449號判決:「刑法第二十三條前段規定正當防衛,不罰之違法阻卻事由,係以行為人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本乎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意思,在客觀上有時間之急迫性,並實施反擊予以排除侵害之必要性,且其因而所受法益之被害,亦符合相當性之情形,予以實施防衛行為(反擊)者,始稱相當。倘若行為人所實施之反擊,就實施之時間以言,雖符合急迫性之條件,然於客觀上若不具備實施反擊之必要性,或實施之方法(或手段),有失權益均衡之相當性,又該當某一犯罪構成要件者,即該當防衛過剩行為,構成阻卻責任之事由,而為行為阻卻責任應予審認之範疇,仍具備行為之違法可罰性,自亦應法課予應負之刑責,此與正當防衛之阻卻違法,不具違法可罰性者,究有不同,不容混為一談。」

在無法分辨誰先動手的互毆情形,無法主張正當防衛,又如果並非出於防衛意思,是基於傷害對方而動手的互毆情形,因雙方本有傷害之意思,當然也無法主張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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