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可否與「民事事件」合併審理?
甲夫、乙妻間有離婚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訴訟,正由法院家事法院審理中,而甲夫另有房地各一筆借名登記於乙妻名下,甲認為乙借名登記的房地,與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中關於婚前、婚後財產數額之計算有關,基礎事實相牽連,故甲可否於家事程序中,追加或反訴請求「返還借名登記房地」之聲明,請家事庭合併審理?
意即,家事事件法第41條規定,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可合併審理,而家事與民事訴訟事件,是否也可合併審理呢?
否定說:家事與民事事件不得合併審理
否定說認為,家事事件法第3條規定將家事事件分為甲、乙、丙、丁、戊等5類事件,然後分款細列具體之事件類型,如依當事人聲明之內容,並非家事事件法第3條各項所列之家事事件,即非屬家事事件。
家事事件法第41條第1、2項固規定:「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向就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不受民事訴訟法第53條及第248條規定之限制。前項情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為反請求。」
係以「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者」為限。換言之,其範圍以家事事件法第3條所定家事事件為限,並未准許「家事事件與民事事件」之合併、變更、追加或反請求。
肯定說:丙類家事事件,有條件可合併審理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1051號民事裁定、最高法院 104 年度第 15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家事法院受理家事事件法第三條所定丙類事件,與一般民事訴訟事件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如經當事人合意或法院認有統合處理之必要時,應許當事人合併提起或為請求之追加、反請求,至所謂『有統合處理之必要』,則由法院斟酌個案具體情形定之。」
肯定說認為,家事事件法的丙類事件,與基礎事實相牽連的民事事件,若有統合處理之必要,可與家事事件合併審理:
- 因婚約無效、解除、撤銷、違反婚約之損害賠償、返還婚約贈與物事件。
- 因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婚姻消滅之損害賠償事件。
- 夫妻財產之補償、分配、分割、取回、返還及其他因夫妻財產關係所生請求事件。
- 因判決終止收養關係給與相當金額事件。
- 因監護所生損害賠償事件。
- 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