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人」可以主張票據遺失?聲請公告催告和除權判決嗎?

2021-01-30

支票不見了,該怎麼辦?急切得民眾去法院或銀行詢問時,得到了可聲請公示催告、除權判決的答案,但公示催告、除權判決是有條件的,不是任何情形都可適用。

較常見會聲請公示催告、除權判決的案例,多半是「執票人」(就是收到票據的人)不慎把支票搞丟,為了請求發票人(開出支票的人)繼續支付票款,所以需要透過公示催告、除權判決的方式,拿到法院的判決書以取代遺失票據,藉此保有票據權利。(可參考文末連結)

但是支票的發票人,可以主張支票遺失了,拒絕給付後續票款,也跑去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除權判決嗎?

發票人交付支票後,已非票據權利人,不得聲請公示催告、除權判決

票據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1項、第2項規定:「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從以上規定,我們可以知道,不是什麼阿貓阿狗都可以主張公示催告、除權判決的,只有票據權利人才有聲請權。

那票據權利人是誰呢?

所謂票據權利人,係指「受款人」或「因受款人背書轉讓而持有票據者」而言。而支票的發票人是否屬於票據權利人,須視支票是否已交付受款人而定,若已交付受款人,則發票人僅負有給付票款的「義務」,已無票據權利,所以不得為公示催告、除權判決之聲請。

更白話來說:

  • 如果支票是在開出去之前,就遺失了,那發票人可以聲請公示催告、除權判決而免付票款。
  • 如果支票已經開出去了,之後支票遺不遺失,不關發票人的事,因為發票人交付支票予受款人後,就已確定負有給付票款的義務,並不會因為受款人把支票搞丟,發票人就因此不用付錢,所以當然不能再聲請公示催告、除權判決

實務上法院會發現發票人已交付票據,大多是發票人向銀行掛失止付時,關於申請原因中,自己寫出關於已交付票據的訊息,被法院在形式審查時發現。

其實這也是弊病之一,為了避免發票人在開票之後,惡意主張票據在交付前遺失,法院遇到發票人聲請公示催告、除權判決時,應該依職權函詢銀行「支票是否曾經存入銀行」,以杜爭議。

「遺失」才能公示催告、除權判決

以發票人的立場,會去聲請公示催告、除權判決,目的就是不要給付票款,而什麼時候可以聲請,已經說明如上。

另外一種狀況,如果發票人已自行清償票款拿回支票,可是這張支票曾經被執票人存入銀行過,支票金額的存款已被銀行匡列而無法領出時,發票人想消除這張支票的權利而能向銀行提款,不是聲請公示催告、除權判決(因為你支票根本沒有遺失),而是必須向法院提出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主張支票債務因清償已不存在。


如有委任律師的需求,歡迎聯絡我們預約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