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起訴」、「移送併辦」的區別
檢察官對被告提起公訴後,被告後來又收到檢察官「追加起訴書」或「移送併辦意旨書」,這兩者有什麼區別?在被告的罪數、量刑上是否有影響?說明如下。
追加起訴、移送併辦是什麼意思?
追加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265條規定:「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追加起訴,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
所謂追加起訴,係指檢察官認為被告「另有其他獨立的犯罪事實」而應受刑罰,本來應該直接向法院起訴的,但因為這名被告恰巧在第一審法院有「相牽連」案件審理中,為了訴訟經濟,檢察官可以向第一審法院「追加起訴」,請法院一併審理。
但法院未必都會同意檢察官追加起訴,若追加起訴之案件繁雜,有礙於原本起訴案件的審結、不利被告防禦、有礙訴訟經濟時,法院可以駁回追加起訴,不過檢察官還是可以另行起訴。
什麼是相牽連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7條之規定,「一人犯數罪」、「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均屬相牽連案件。
【舉例】甲加入詐騙集團擔任車手,113年11月1日提款時被警察逮捕,檢察官偵查後起訴甲犯1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1個「加重詐欺罪」;在法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檢察官又發現甲在113年10月18日時另有提取贓款的行為,這是另一個加重詐欺罪的犯罪事實,檢察官可以向法院「追加起訴」。
移送併辦
移送併辦部分,刑事訴訟法對此並無規定,但在實務上也十分常見。
所謂移送併辦,係指檢察官在起訴後,另外發現與本案有關之事實資訊(但不會另外構成其他犯罪),促請法院注意而言。所以移送併辦,並不會使被告的罪數增加,但量刑上可能會有影響。
【舉例】甲提供人頭帳戶給詐騙集團,有被害人A受騙將款項匯入甲的帳戶中,A向警方報案,檢察官因而起訴甲犯幫助詐欺、幫助洗錢各1罪。在法院審理期間,又陸續有被害人B、C、D將款項匯入甲帳戶的報案資料匯集到檢察官手上,但因為甲僅有提供人頭帳戶1個行為,縱使被害人好幾個,也都只有構成1罪,所以檢察官無法追加起訴,但可以移送併辦,請法院注意犯罪所生損害增加,讓法官於量刑時審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