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住居」處分必須待在家中足不出戶嗎?

2025-01-04

在刑事訴訟程序中,「限制住居」是一個替代羈押的手段,當檢察官、法官認為敏告無羈押之必要時,除了可命被告具保外,亦可命限制住居於某處(通常是被告的住、居所)。

不過限制住居,並非限制被告的人身自由,所以並非被告一定要關在家裡不能外出,也非指被告一定要在該處睡覺過夜,限制住居其實只是要求被告要住在某處,而司法文書就向該處地址送達,當司法文書寄送予被告時,被告有義務收信及到庭,被告不能以沒住那邊、沒收到信作為不到庭的理由(即可能構成羈押事由)。

院、檢諭知被告限制住居時,會請被告於限制住居書(記載案號、案由、限制住居地點)簽名,使被告知悉經傳喚即應遵期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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