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所調解】調解書上有寫撤回告訴,但未簽撤回告訴狀,是否發生撤回效力?

2023-11-13

刑事告訴乃論的案件,若當事人間有調解意願,地檢署普遍會將案件移至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若調解成立,通常會要求告訴人撤回刑事告訴,除了記載在調解書之外,調解會人員也會當場請告訴人簽撤回告訴狀,調解會一併將撤回告訴狀送回地檢署。

而簽撤回告訴狀是一定必要的嗎?如果告訴人不簽或忘記簽,是否就沒有撤回告訴?

調解書只要記載撤回告訴之意旨,調解書於法院核定後,即生撤回告訴效力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8條第2項規定:「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並於調解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意旨,經法院核定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

由上開規定可知,告訴人於和解後,是否簽署刑事告訴狀?以及是否有將撤回告訴狀送交法院或地檢署,都不是很重要, 待公所將調解書於10日內送法院核定後,即「視為」撤回告訴。偵查中案件即應為不起訴處分;若已提起公訴,法院則應為不受理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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