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對證據調查、訴訟指揮不服,未即時聲明異議,嗣後難以再爭執

2022-09-03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489號刑事判決:「如審判長為不法之誘導訊問,兩造當事人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之三之規定,得向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前項異議裁定之。於交互詰問過程中,有關詰問之異議及其他調查證據處分之異議,有其時效性,如未適時行使異議權,除其瑕疵係重大,有害訴訟程序之公正,而影響於判決結果者外,應認其異議權已喪失,瑕疵已被治癒,而不得執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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