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退休金是否應列入婚後財產加以分配?

2023-04-09

夫妻離婚或一方死亡時,民法第1030條之1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對於婚後財產較少的一方,就是一個很重要的權利了。不過「無償取得」之財產,是不列入婚後財產範圍的,而「退休金」究竟是屬於有償還是無償取得的財產,就是一個重要的法律問題。

【例如】甲夫、乙妻離婚,乙妻無婚後財產,而甲夫退休已10年,其公務員退休金固定存入其臺銀帳戶內,10年期間已累積300萬元的退休金存款,若認為該筆退休金存款係「非無償」取得之財產,則甲夫就必須拿出150萬元分配給乙妻;反之,若退休金屬於「無償」取得之財產(沒工作就可領錢),則退休金存款就不屬於婚後財產,甲夫不需要分錢給乙妻。

退休金,應列入婚後財產範圍

退休金的性質,並非無償取得之財產,不論是公務員或勞工,退休金仍然需要服務一定年資,並依其薪資待遇決定給付之金額,會隨工作年資的增加,不斷發生及累積,所以仍然屬於服勤務、工作的對待給付(對價)。

而相關的社會保險金、社會福利年金,也是公務員或勞工,因為年老、傷殘或無法繼續工作時所獲得的保險金或退休金,此為代替工作之收入,也屬於所得財產之範圍(畢竟也有繳勞保費、公保費)。

基於上述理由,夫或妻的退休金,並非無償取得之財產,原則上仍與夫或妻對家庭貢獻之相互分工所致,屬於應予剩餘財產分配之婚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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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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