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事件】判斷是否「不能自己維持生活」,自住房地不應計入

2022-08-17

請求小孩扶養自己,並不是隨時都可以請求的,民法第1117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由這條規定,代表只有在父母處於「不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的狀態,子女才有義務扶養父母,而給付扶養費案件的法院實務上,多係透過調閱父母之所得、財產資料,藉以判斷是否符合「不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的條件。

名下有「有價值」不動產,就可以自己維持生活?自住房地不應計入

現在不動產的價值都很高,只要名下有房屋土地,其財產數額破百萬是很正常的,但這樣就會變成有錢可以自己維持生活,而不能請求子女扶養了嗎?

在現代社會中,有很多長者名下只有自住的房地,該房地市價可能有幾百萬,但長者卻沒有存款、現金生活。

所以父母名下固有房屋及土地,但為其所自住,不可因此令父母要出賣房地換取生活費用,致其失去棲身之所,自住房地既屬事實上無法期待予以處分變價之財產,在判斷請求扶養要件時,不應計入自住房地之價額,使其喪失請求扶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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