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通知存證信函範本】何時需要通知其他繼承人我有拋棄繼承?

2024-05-27

當不願繼承時,可於知悉得為繼承時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而向法院拋棄繼承時,許多人有聽說還需要發存證信函通知其他繼承人,這時問題來了,存證信函內容該怎麼寫?拋棄繼承一定要發存證信函給其他親人嗎?要發的話,是發給誰呢?

何時該通知其他繼承人?要通知誰?

繼承的順位

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民法第1139條規定:「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並不是所有的親屬都有繼承權,繼承是有順位的,當前順位有人時,後順位就還輪不到繼承,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除了配偶是當然繼承人外,其他親屬的繼承順位為:(1)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例如子女、孫子女,但以親等近者優先。(2)第二順位:父母。(3)第三順位:兄弟姊妹。(4)第四順位:祖父母。

通知拋棄繼承的目的

如前所述,當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位者當然不認為自己有繼承權,除非前順位者均向法院拋棄繼承權。

在前順位者都拋棄繼承時,後順位者就會成為繼承人,這時勢必該通知後順位者:「你成為繼承人囉。」這是後順位者才有機會去考慮自己是要繼承?還是也要拋棄繼承?畢竟拋棄繼承必須在知悉得為繼承時三個月內為之,若超過三個月就無法拋棄了。

何時該通知後順位繼承人?

民法第1174條第3項規定:「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當前順位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時,後順位的繼承人才會成為繼承人,此時才需要以書面通知後位順位者,若前順位繼承人沒有全部拋棄繼承,此時後順位者也不會成為繼承人,所以不需要通知。

而同順位的繼承人,因為本來就是繼承人,並非因為同順位其他人拋棄繼承後才會繼承到,所以拋棄繼承並不需要通知同順位的繼承人。

【舉例來說】:

被繼承人無配偶,有子女A、B、C、D四人,有孫子女E、F、G三人,其父母已死亡,另有兄弟姊妹甲、乙、丙三人。當子女A、B 、C、D(第一順位一親等)均拋棄繼承時,此時孫子女(第一順位二親等)會成為繼承人,所以A、B、C、D需要存證信函通知E、F、G已拋棄繼承,若E、F、G也拋棄繼承,則需要以存證信函通知甲、乙、丙三人。

反之,若僅有A、B二人拋棄繼承,因同順位尚有C、D繼承,不會有後順位者因此成為繼承人,所以就不需要通知。

存證信函內容該怎麼寫?

實務上較常見的狀況為,第一順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均拋棄繼承,而第二順位的父母通常比較早過世,所以繼承權會跳到第三順位的兄弟姊妹,茲提供通知兄弟姊妹的拋棄繼承存證信函範本,供民眾下載參考(可依實際狀況自行修改)。

完成存證信函後,可參考文末「存證信函寫好了要怎麼寄?」連結,至郵局寄送,另應將存證信函副本、掛號回執陳報法院。


如有委任律師的需求,歡迎聯絡我們預約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