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詐害行為】民法第244條撤銷訴訟之裁判費如何計算?

2021-04-21

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2項規定:「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本條係債權人面對債務人脫產而找不到強制執行標的時,請求撤銷脫產的所有權移轉行為,讓屬於債務人的財產回到債權人名下,進而強制執行。而此類事件撤銷的標的,多半是要撤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的行為。

撤銷詐害行為的訴訟標的金額如何計算?

民事訴訟的提起,原告應該要想到「預付裁判費」,而裁判費的數額,要以「訴訟標的價額」而定。

若請求撤銷的是「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可能會聯想到訴訟標的價額是不是「不動產的價額」?但不動產價值通常滿高的,若遠高於債權金額,變成要提告還要先繳高額裁判費,實在太令債權人痛苦了。

好家在,並不是這樣算的!

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係以撤銷權之形成權為訴訟標的,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亦即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

依前揭實務見解,撤銷詐害行為訴訟的標的價額,係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數額」計算,例如債權額50萬,希望撤銷價值1000萬元不動產的移轉登記行為,只要以50萬元來核算應繳納之裁判費即可。

不過如果債權金額高於不動產價額,則例外以不動產價額作為訴訟標的金額,這樣也很合理,因為在此情形,就算獲得勝訴,要強制執行也只能在不動產價額範圍內受償,若以債權金額作為訴訟標的價額,反而就不合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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