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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日前召開記者會,發言人丁怡銘宣稱臺北市20202年牛肉麵節冠軍店家「皇家傳承牛肉麵」使用含萊克多巴胺(瘦肉精)的牛肉,結果立馬被打臉,也衍生之後的大動作道歉鬧劇 。
而有民眾向內政部警政署檢舉丁怡銘散布假新聞,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應該關三天,但警政署對外表示丁怡銘是政策提倡,之後也馬上澄清,不是惡意散布假訊息,因此不會移送。
不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真正原因是?
從近年來中央政府動輒把民眾以社會法移送的標準來看,丁怡銘不能說沒惡意吧?一堆民眾在FB分享訊息(事後法院裁定不罰),也被移送,且散布謠言是行為犯,一旦做出此行為即已觸法,跟事後有無澄清並無關連,況且都沒調查,怎麼能說一定沒惡意?
不構成的原因跟惡不惡意、有無澄清或道歉無關,而是丁怡銘傳述萊牛店家的行為,並不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的適用範圍。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社會秩序法的立法目的是「維護公共秩序」、「確保公共安寧」,所以所謂散謠言,必須是「與公共利益、秩序」有關者。
但是對外宣稱某店家「使用萊牛」,直接受害的是單一店家而非公眾,即與公共利益及秩序沒有關連,所以不是社會秩序維護法適用的對象,以結論來說,不成立,但警方的理由也不正確,反而讓人更往「政治面」聯想。
本件因為是私人、個人法益受侵害,所以店家若認為名譽受損,可討論的是刑法誹謗罪,但發言人也「自費」訂了100份牛肉麵、大官也到店裡吃麵,也算打了不少免費廣告,加上民不與官鬥,其實也沒必要去提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