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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複代理人」,係指受任人再委任代理人處理事務,例如很常見的,民眾委任律師打官司,律師是民眾的代理人,不過有時候律師沒空自己去法院閱卷,可以再委任助理或實習律師,這是因為經過了兩次代理關係,所以稱作「複代理人」,這在民事案件很常見,但行政訴訟是否也可以呢?
行政訴訟之複代理人,不得由實習律師、法務、助理擔任
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2項本文規定:「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而第5項規定:「訴訟代理人委任複代理人者,不得逾一人。前四項之規定,於複代理人適用之。」
由以上規定可知,複代理人也必須具有「律師」身分,所以沒辦法透過複代理的方式,請員工去法院閱卷、甚至開庭。
行政訴訟的代理人身分,比民事訴訟嚴格得多,民事訴訟法雖然也規定代理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但實務上,法官很廣泛得允許親屬、員工或不太相干的人擔任訴訟代理人。但行政訴訟法規定嚴格得多,除非是交通裁決事件,是不允許非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的。
例外可委任非律師之情形(獨厚行政機關,機關可以只派承辦人員來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