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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被害人的醫療費用,可以向肇事者求償,這個沒有問題,而人又不是住在醫院,所以前往醫院勢必也是有成本的,而進行必要醫療時,若是搭乘計程車、公車等交通工具,若有單據可證明,也是可以求償。
但如果不是搭計程車,而是由家人開車接送,而家人開車也是要花油錢、花勞力,其實也是一種損害,在這種情形時,可以向肇事者請求相當於計程車費的賠償嗎?
家人自行接送,也可以求償交通費之損害
實務一致見解認為,有專人看護必要之被害人,若未花錢聘請看護,而係由家人照顧者,亦得請求相當於看護費用之賠償。
所以按同理,為什麼被害人有就醫必要時,只因為沒有真的花錢搭計程車,就不能請求交通費用的損害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48號判決:「基於同一法律上之理由,如被上訴人因受傷無法自行就醫,請親屬駕車接送,但親屬接送所付出之勞力並非不能評價為金錢,雖因二者身分關係而免除被害人之支付義務,惟此種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故由親屬接送時雖無現實交通費之支付,仍應認被害人受有相當於接送費之損害,得向加害人請求賠償,始符公平原則。」
而目前實務上也有不少地方法院的判決採同一見解,認為家人接送時,亦可請求交通費之損害,值得肯定。但不可否認,實務上也有法官認為沒有單據就沒有損害,係採不同見解。
交通費損害如何計算?
現在不少計程車業者的網站有提供「計程車費試算」的服務,只要輸入起迄點,就可以算出計程車資的金額。
故被害人可從自家至醫院換算的計程車費,然後截圖下來當作依據,藉此請求被害人賠償交通費用,這是實務法官認可的證明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