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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在一次飯局中,好友乙表示自己要買單請客,但乙目前正跟人應酬談生意中,乙於拿了一張提款卡(告知密碼)請甲去ATM幫忙領現金5萬元,要用來付帳的,甲不疑有他,就拿著提款卡領了5萬元現金交付給乙。
甲後來接到警方通知,才發現那張提款卡是人頭帳戶,且提款的現金5萬元是詐騙被害人匯入款項,檢察官不採信甲的辯解,認為甲不應該隨便幫別人去領錢,起訴甲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罪。不過法院第一、二審均判決甲無罪,此時檢察官還可以再上訴第三審嗎?
法院第一、二審均判決無罪之案件,嚴格限制上訴第三審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三、判決違背判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至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若單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官若認為第二審判決違背法令,可檢具理由上訴第三審,不過在法院第一、二審均判決無罪之案件,刑事妥速審判法特別規定,須符合以下三種情形之一,檢察官始得上訴第三審:
所以,基於一、二審均獲得無罪判決的被告,基本上可以鬆口氣,因為檢察官上訴三審的機率已不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