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物車
0
0 TWD
住戶的人數、表權決數未必是相同的,或許你可能會想到一個問題,如果把一戶的產權分成數十人來共有,那我這一戶的住戶就有10人,在區分所權人會議時就掌握了10票,有更大的話語權,但真的是這樣嗎?其實從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中,就可看出其住戶人數、表決權數的區別。
住戶的定義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8款:「住戶: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或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
所以除了所有權人之外,承租人、使用人也都屬於住戶,而一戶的所有權人有多人時(多人共有),則住戶的人數會更多,而且縱使不是所有權人,經所有權人同意而居住者(例如家人)也都屬於住戶。
而具有住戶的身分者,就可以擔任管理委員。
一戶不論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多少,都僅有一表決權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各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有一表決權。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該表決權應推由一人行使。」
由上開規定可知,每一專有部分(即一戶)僅有一表決權,就是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有1票的意思,如果一戶之產權係由多人共有,但表決權一樣只有1票,不會因為共有人數多就讓表決權增加,而共有人應推由其中一人行使投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