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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之前談過,打官司所付出的律師費,原則上是要自己負擔,不能向對造求償律師費,因為當事人可自行考量要不要委任律師,所以律師費就不是必要訴訟費用。
但這僅限於「法律未規定應強制委任律師」的情形,如果是「法律規定應委任律師」的訴訟程序,就另當別論了,因為此一程序是非委任律師不可,所以律師費就是必要訴訟費用,勝訴的一方,可向敗訴方請求賠償律師費。
民事、行政訴訟之「法律審」,須強制委任律師,律師費即為必要訴訟費用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同法第466條之3第1項規定:「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
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下列各款事件及其程序進行中所生之其他事件,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三、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之事件。」同法第98條之8第2項前段規定:「前項及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一項事件之律師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應限定其最高額。」
由上開規定可知,民事訴訟的第三審、行政訴訟的第二審(指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都一定要委任律師,若未委任律師,則上訴為不合法,法院會直接裁定駁回。反之,對造雖非主動上訴的一方,但亦可委任律師答辯,其律師費同樣屬於必要訴訟費用。
若對造提起法律審上訴遭駁回確定,可向法院聲請酌定律師費數額,命對造賠償
第三審勝訴的一方(須判決確定),可向法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檢附委任律師之費用證明,則法院會裁定一個律師費的必要訴訟費用額(並不是以實際付的委任費計算),通常核定3萬元上下。
待確定訴訟費用額的裁定確定後,當事人即可持裁定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命對造賠償該筆律師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