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撤回上訴,是否需要對造同意?
訴訟當事人不服第一審判決,可以在上訴期間內提出上訴,而在二審判決前,上訴人如果不想繼續打官司了,亦可撤回上訴,此時撤回上訴,是否需要對造的同意呢?
想到這個問題的人,可能是因為第一審的原告撤回訴訟時,若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則該撤回上訴需要取得被告的同意(若被告受通知逾十日未表示意見,視為同意撤回),那此種規定,在二審撤回上訴時是否適用?
撤回上訴,原則上不需對造同意
民事訴訟法第459條規定:「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將上訴撤回。但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者,應得其同意。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其中一人或數人於提起上訴後撤回上訴時,法院應即通知視為已提起上訴之共同訴訟人,命其於十日內表示是否撤回,逾期未為表示者,視為亦撤回上訴。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撤回上訴準用之。」
一般情形,撤回上訴不需對造同意
依前揭法條第1項本文規定,上訴人在判決前,可以撤回上訴,且法條並未規定需要對造的同意。
為什麼不需要經過對造同意呢?其實不難理解,第一審之所以規定原告撤回起訴,若被告已為言詞辯論時,撤回起訴需要被告同意,因為原告撤回訴訟後,同一事件並不受一事不再理的限制,原告仍然可以再起訴,對被告會造成麻煩,若被告認為自己有勝訴把握,如果官司打到最後自己會贏,這個勝訴的判決有既判力,原告就不能就同一事件再告,所以會讓被告有同意權。
但在二審的時候,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而被上訴人是接受第一審判決的,所以上訴人撤回上訴就等於達到被上訴人的期望,且撤回上訴的效果代表第一審判決就確定,符合被上訴人的利益,所以不需要再給予被上訴人同意權。
例外情形1,撤回上訴需要對造同意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若上訴人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來未提出上訴的被上訴人,亦可於二審程序中,不服一審判決不利於己的部分,提出附帶上訴。
而被上訴人既然提出了附帶上訴,則二審若能走到判決階段,對被上訴人是有實益的,若附帶上訴能勝訴,其既判力更是被上訴人所要的,所以前揭法條第1項但書才規定,如果被上訴人有提出附帶上訴的話,當上訴人撤回上訴時,則例外需要被上訴人的同意。
例外情形2,若有須合一確定之視同上訴人,其中一名上訴人撤回上訴時,需要取得其他視同上訴人之同意
所謂「合一確定」,係指判決的結果在共同訴訟當事人間或雙方當事人之間,不許有歧異判決出現,只能同勝同敗。
在當事人須合一確定之案件中,其中一名上訴人撤回上訴時,自然也需要取得其他上訴人的同意,否則一名上訴人撤回上訴就使整個訴訟程序終結的話,會影響其他上訴人的權益,所以前揭法條第2項才規定,需要取得其他上訴人的同意(不需要取得被上訴人同意)。
在需要取得同意之情形,若逾十日未表示意見,視為同意撤回
在以上的例外情形,其同意之程序與第一審程序相同,在有附帶上訴情形時,法院會通知被上訴人於10日內表示意見,若逾10日未表示意見者,即視為同意撤回上訴。
在上訴人一方須合一確定時,法院則會通知其他上訴人於10日內表示意見,若逾10日未表示意見者,也視為這些上訴人撤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