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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知道,未經別人同意,無故闖入他人住宅者,會構成侵入住宅罪。那如果一開始是經過屋主允許入內,但經屋主要求離去,仍滯留在屋內不離開呢?其實此種情形,對於居住安寧的危險,不亞於一開始無故侵入的狀況,仍會構成犯罪。
刑法第306條第2項之規定說明
刑法第306條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刑法第306條分為第1項、第2項,第1項是針對不請自來、無故闖入住宅、建築物者的處罰,為侵入住宅罪。而第2項則是針對一開始經允許進入住宅、建築物,但在應退去時「無故藏匿屋內」或「被要求離開但又無故停留」者,同樣予以處罰。
例如在賣場營業時間進入,但在賣場關門時不離開,躲在賣場裡面過了一夜,即為「無故隱匿」;又例如業務員經許可到家裡推銷,但聽了聽沒興趣,要求業務員離開時,業務員經三催四請卻一直賴著不走,即屬「要求退去但仍無故留滯其內」,均為刑法第306條第2項處罰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