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分割,是否須繳納「土地增值稅」及「印花稅」?
不動產的分割,可分為裁判分割、協議分割二種情形,會走法院的裁判分割,係因共有人間對於分割方法沒有共識,僅能透過法院以判決方式進行分割。而會走協議分割的情形,則係共有人間對於分割方法達成一致(協議具有契約性質),以分割協議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分割登記。
裁判分割、協議分割,只要分割後取得土地與原持分比例不一致,即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2條第2項、第3項規定:「分別共有土地分割後,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公同共有土地分割,其土地增值稅之課徵,準用前項規定。」
不論是裁判分割、協議分割,都是一種土地移轉的行為,如果分割方法係採原物分割且分割後各筆土地之價值,與原持分比例相等,就不用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果分割後取得的土地,與原持分比例計算所得價值不相等,就需要課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稅法第5條規定:「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如左:一、土地為有償移轉者,為原所有權人。二、土地為無償移轉者,為取得所有權之人。三、土地設定典權者,為出典人。前項所稱有償移轉,指買賣、交換、政府照價收買或徵收等方式之移轉;所稱無償移轉,指遺贈及贈與等方式之移轉。」
如果分割後所得土地,較為持分減少,共有人獲得補償者,則屬有償移轉,則向減少價值部分者課徵土地增值稅。如果屬無補償者,則向土地價值增多者,就其增加價值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裁判分割,不用繳納印花稅;協議分割,須繳納印花稅
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印花稅以左列憑證為課徵範圍:五、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
同法第7條第4款規定:「印花稅稅率或稅額如左:四、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印花稅為憑證稅,針對書立契約者課徵,不動產協議分割係所有共有人達成和意,故具有契約性質,應按不動產價值之千分之1課徵印花稅。反之,法院裁判分割則不具契約性質,故不需課徵印花稅,不過法院之調解、和解筆錄,因為係當事人合意,同屬契約性質,應繳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