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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64號判決:「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民法第759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登記之推定力,乃登記名義人除不得援以對抗其直接前手之真正權利人外,得對其他任何人主張之。該直接前手之真正權利人以外之人,須依法定程序塗銷登記名義人之登記,始得推翻其登記之推定力。」
不動產(土地、建物)的登記,具有很強的公示效力,為了保障交易安全及善意第三人,物權變動前手以外之人,若要推翻登記的推定力,必須先經法定程序塗銷該登記,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