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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小姐的父親債檯高築,張小姐不想要跟父親扯上關係,以後不想承擔爸爸的債務,於是急切得想要拋棄對父親的繼承權,並想聲明斷絕跟父親的父女關係。
拋棄繼承須在「繼承事實發生」後始得為之
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繼承權何時才確定發生?須有繼承權的存在,才有拋棄繼承權的可能,所以當被繼承人死亡,以旨例而言,就是父親過世時,張小姐的繼承權才發生,所以屆時才能拋棄繼承。
所以在被繼承人死亡前,繼承人是不能預先拋棄繼承的,而真實血緣的親子關係,也是無法用「斷絕親子關係聲明」來解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