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中間判決」,可否先行提起上訴?

2025-03-31

民事訴訟法第383條第1項規定:「各種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為中間判決。請求之原因及數額俱有爭執時,法院以其原因為正當者,亦同。」

何謂中間判決?

在民事訴訟中,一個訴訟中可能會有數個爭點、數個獨立的攻擊防禦方法,而有一部分已經達到可以作出裁判的程度,或請求的原因及數額,其中原因已經達到可以裁判的程度,法院在作成終局判決前,預先就可以裁判部分,以判決做出判斷,就是所謂的「中間判決」。

例如: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商品侵害其專利權並請求損害賠償,法院整理爭點分別為「被告商品是否侵害原告專利」、「原告專利是否具撤銷原因」、「被告是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法院可就「被告商品是否侵害原告專利」、「原告專利是否具撤銷原因」 之爭點,先作成中間判決。

中間判決不得獨立提起上訴

法院先為中間判決後,仍須就剩餘爭點繼續審理並為終局判決,所以當事人是不能對中間判決獨立提起上訴,仍須待法院為終局判決後,始能一併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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