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債務人在哪間銀行有存款,可以請法院代查嗎?
債務人於銀行的存款,是可以強制執行的對象,但在實務上,債權人遇到的最大困難,就是不知道債務人在哪個銀行有存款帳戶,而無法向法院強制執行。
目前要查知債務人在哪間銀行有存款,多半是向國稅局申請債務人的最近一年度所得資料,若所得中有某銀行的利息所得,可推知債務人在該銀行有開戶,可向法院聲請扣押存款。但如果年度存款利息所得額不到1000元,就不會出現在國稅局提供的債務人所得資料,所以會有很多盲點,沒辦法確實查到債務人的開戶資料。
而強制執行法第19條第2項規定:「執行法院得向稅捐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知悉債務人財產之人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受調查者不得拒絕。但受調查者為個人時,如有正當理由,不在此限。」債權人在不知道債務人有何銀行帳戶的情形下,可否請法院依此規定幫忙調查?
債權人須釋明債務人在何金融機構有存款,法院才會調查
我國民事強制執行程序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依強制執行法第5條第1項、第2項規定,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以書狀表明請求實現之權利,並宜記載執行之標的物、應為之執行行為或本法所定其他事項,且債權人有查報債務人所有可供強制執行之財產之義務,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7條第1項、第19條第1項、第27條規定即明。再參酌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關於債權人不為行為的失權規定,則債權人欲以強制執行程序實現私權,自負有一定之作為義務。
是以,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聲請調查財產,僅促使法院發動職權調查,債權人尚無聲請權,執行法院對於是否調查有裁量權,如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確有財產或所得之釋明資料,即難認債權人已盡協力之義務,執行法院應命其補正,如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所以債權人直接請法院命向銀行同業公會調查債務人於國內各金融機構所開設的存款帳戶,法院不會准許,債權人必須提出資料釋明債務人在哪間銀行有存款情事,法院才會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之規定調查債務人之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