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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年滿65歲退休後就沒有收入,而存款也幾乎用盡,僅靠親友接濟、社福補助勉強過活,雖然身體健康狀況還可以,尚能自理生活,但缺的就是錢,甲於詢問請兒子乙能否每月提供扶養費,但乙這不孝子竟然直接拒絕,乙是否構成遺棄罪?
民法上,父母請求子女扶養的條件?
民法第1117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最高法院62年第2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四):「直系血親尊親屬,如能以自己財產持生活者,自無受扶養之權利;易言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之權利,仍應受『不能維持生活』之限制。」
依民法規定,父母可請求子女扶養的前提,須以父母所以父母要訴請子女扶養,必須父母已無所得財產可維持生活時,才能請求子女扶養。
刑法上,構成遺棄罪的要件?
刑法第294條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遺棄罪的行為客體為「無自救力之人」,所謂無自救力之人,係指若無他人之扶養、保護 ,即不能維持其生存者而言,並沒有將所得財產的因素考量在內。
父母是否財產自給,非遺棄罪之必要條件
最高法院32年度上字第2497號判例:「刑法上所謂無自救力之人,係指其人無自行維持生存所必要之能力者而言
,如因疾病、殘廢或老弱、幼稚等類之人等是。至其財產之能否自給,雖不無相當關係,究非以此為必要之條件。」
從以上民法扶養、刑法遺棄罪的區別,可以發現兩者並無必然的關聯,雖然父母已無財產所得可以維持生活,但「沒錢」不等於「立即有生存危險」,所以子女雖不付扶養費,但父母尚可自理生活者,並不會構成遺棄罪,僅為扶養費請求(或扶養方法)的家事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