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遵守會面交往之裁定或調解筆錄,強制執行之方式
父母均有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探視的權利,不能無故遭受剝奪,像是分居、離婚的夫妻,未與小孩同住的一方,仍有與小孩會面交往的權利。而如果雙方對於小孩的探視方案喬不定,當事人可向法院提出「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案」之聲請。
但如果法院作成裁定或調解筆錄後,與小孩同住的一方還是不遵守、刻意刁難妨礙,探視小孩受阻的一方,該如何再透過法院的公權力督促他方履行?
強制執行的重要性
不遵守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案的一方,會被法院認為是「非善意父母」,若情節嚴重,他方可以此向法院聲請改定小孩監護權(是改定親權事由之一,但法院仍會審酌小孩的利益)。
但如果未與小孩同住的一方,並沒有爭取小孩監護權的意願或能力,這種「非善意父母」的改定監護權事由等於沒用,這時就體現強制執行的重要性了。
「直接強制」及「間接強制」方法
有關子女的強制執行,大致分為兩種:
- 交出子女(法院裁定命債務人應將子女交予債權人)。
- 履行會面交往(法院裁定或調解筆錄,定有子女會面交往之方案)。
而強制執行的方式,又分為「直接強制」與「間接強制」二種,其區別如下:
直接強制
所謂「直接強制」方法,係指法院直接用強制力把小孩交付予他方。依據為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3項規定:「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交出子女或被誘人者,除適用第一項規定外,得用直接強制方式,將該子女或被誘人取交債權人。」
但也因為小孩不是單純的物品,所以強制交付小孩時須要多加考慮,家事事件法第194條、第195條才規定法院須審酌各因素、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並採取平和手段等。
間接強制
法院多採間接強制的方式,或是採間接強制先行、直接強制在後的程序來處理。
所謂「間接強制」,係依家事事件法第18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法院會先發文命他方遵守「會面交往方案」而不得有妨礙之行為,若他方依然故我,法院可處以3萬元至30萬元之「怠金」,以金錢處罰督促他方履行,且可連續處以怠金。
履行會面交往方案之強制執行,除了間接強制外,可以使用直接強制?
家事事件法施行前
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3項規定:「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交出子女或被誘人者,除適用第一項規定外,得用直接強制方式,將該子女或被誘人取交債權人。」
依上開規定,可採「直接強制」方式者,限於法院裁定主文係「交出子女」者,但子女會面交往的裁定或調解筆錄,並非交出子女,而是酌定「未與小孩同住一方,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時間」,而與小孩同住方,所負責的是協調或幫助會面交往的進行,而不負有積極交出子女的義務。
所以子女會面交往的強制執行,僅能以間接執行的方式,由法院定履行期間,而不從者則處以怠金,而不能以直接強制的方式進行。但如果名下沒有財產,法院怠金的處罰似乎也不痛不癢,而法院也不敢管收的話,等同強制執行難有實益。
家事事件法施行後
家事事件法第194條規定:「執行名義係命交付子女或會面交往者,執行法院應綜合審酌下列因素,決定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之執行方法,並得擇一或併用直接或間接強制方法:一、未成年子女之年齡及有無意思能力。二、未成年子女之意願。三、執行之急迫性。四、執行方法之實效性。五、債務人、債權人與未成年子女間之互動狀況及可能受執行影響之程度。」
家事事件法於101年施行後,其194條規定,已明定「交付子女」或「會面交往」事件,其執行手段均可採直接強制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