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古車定型化契約增訂「不得排除或限制於交車時未能發現的瑕疵擔保責任」,絕不等於無限期保固

2023-09-02

據新聞報導,經濟部近日預告將修正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內容增訂「不得記載排除或限制於交車時未能發現之瑕疵擔保責任」,中古車商對此的解讀,認為變成須負永久保固責任,引發中古車界強烈反彈,更表示將因此提高車價。

但這種解讀並不正確,實際上,這個定型化契約範本的增訂,影響真的還好。

》新聞連結:中古車交易重大變革!定型化契約將修正增訂 引爆業界反彈

什麼是「瑕疵」?中古車的「瑕疵」和新車的「瑕疵」,是同一標準嗎?

瑕疵,並沒有一定標準,為什麼沒有一定標準呢?因為「瑕疵」是隨當事人的約定而有不同的。所謂的瑕疵,係指缺乏契約所約定依通常交易觀念或依當事人意思,所應具有的價值、效用及品質

以中古車為例,本來就不能把中古車和新車擺在同一個水平上比較,中古車因為經過使用,其零件已有耗損,故障機率本來就會比新車要高,像歐系中古車很多都會有吃機油的情形,那你說吃機油是瑕疵嗎?也並不是,因為這車的通病就是如此,消費者在知情的狀況下仍願意購買,那吃機油就不是瑕疵了。

所以中古車的瑕疵,是指依通常交易觀念下,認為中古車仍須具備的品質,例如不能隱瞞是跳表車、泡水車、重大事故車,輪胎胎紋不能少於1.6mm、零件須符合安全標準等;又例如契約有特別約定高於通常交易觀念的車況品質等。

縱使車商須負擔交車時未發現的瑕疵擔保責任,也沒有額外增加什麼義務

承如前述,我們可以知道,車輛零件正常使用下的耗損或故障,並不屬於瑕疵。

所以定型化契約縱使增訂「不得記載排除或限制於交車時未能發現之瑕疵擔保責任」,也不代表車商要對賣出的車輛做永久的保固責任。

此條的內容,其實不過是希望車商遵守民法第354條的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而已。

車商若以契約「免除交車時未發現瑕疵的擔保責任」,本來就是規避民法相關規定的行為,而經濟部增訂的定型化契約範本規定,只是要求車商依民法規定做買賣而已,如果要因此漲車價,單純是變相漲價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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