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對管委會之准否報備回函,是否為行政處分?得否訴願?
甲社區的住戶們欲成立管委會,籌備會主委按程序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準備相關文件資料後,向當地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報備,結果主管機關回函表示不同意報備,理由為程序瑕疵、缺件,甲社區住戶不服,可否對不同意報備的回函提出訴願?
最高行政法院見解:是否同意報備之行為,並非行政處分
最高行政法院103年9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所謂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規定,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又於人民向行政機關陳報之事項,如僅供行政機關事後監督之用,不以之為該事項之效力要件者,為『備查』,並未對受監督事項之效力產生影響,其性質應非行政處分。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成立,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8條第1項(或第26條第1項、第53條、第55條第1項)規定,經由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依同條例第31條所定人數及區分所有權比例之出席、同意而決議為之,屬於私權行為,其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及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處理原則第3點、第4點規定程序申請報備(報請備查),係為使主管機關知悉,俾便於必要時得採行其他監督方法之行政管理措施,核與管理委員會是否合法成立無涉。故申請案件文件齊全者,由受理報備機關發給同意報備證明,僅係對管理委員會檢送之成立資料作形式審查後,所為知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觀念通知,對該管理委員會之成立,未賦予任何法律效果,並非行政處分;同理,主管機關所為不予報備之通知,對於該管理委員會是否合法成立,亦不生任何影響,仍非行政處分。」
依此實務見解,主管機關對於准否報備所為之回函,只是對於文件齊備與否的觀念通知,並不是對管委會是否合法成立作背書,所以並非行政處分。既然同不同意報備的回函非屬行政處分,所以主管機關不同意報備時,人民也不能提出訴願救濟(行政處分始能提出訴願)。
並非行政處分的見解,有諸多可議之處
在實務上,管委會有無取得主管機關核發的報備證明,根本無法接受行政指導和接受補助,尤其行政上對於建築物的補助獎勵措施,其對象如涉及公寓大廈,均以該建築物已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管理委員會並向主管機關報備為要件,也無法向金融機構申請開戶,因為金融機構也會要求提出同意報備的證明。
所以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是否合法成立,性質上雖然屬於民事爭議,但是否獲得主管機關同意報備,會嚴重影響主管機關後續的監督管理措施、行政上的補助獎勵權益,以及管理委員會在訴訟法或私法上的地位,可認為同意報備證明,對於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全體住戶的權利義務或法律上利益,也是直接發生法律效果,所以同不同意報備,應屬行政處分,應賦予不服處分者提起訴願之權,以保障其憲法第16條之訴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