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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在同一天自書兩份遺囑,日期都寫110年10月10日,一份指定將A地由兒子繼承、一份指定A地由女兒繼承,但無法分辨哪一份先寫、哪一份後寫,當甲過世後,其兒女找到這兩份內容相互牴觸的遺囑,哪一份遺囑才有效?
二份遺囑無法判斷先後,相互牴觸部分之效力?
民法第1220條規定:「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當立遺囑人先立了一份遺囑,但後來又立了一份新遺囑,而這兩份遺囑內容互不相容的部分,則以新的遺囑為準,舊遺囑中不相容部分,視為撤回。
如果二份內容牴觸的遺囑,無法分辨先後時,遺囑效力為何,有以下三種見解:
如果不能判斷遺囑的先後,則兩份遺囑都有效,但只能執行其中一份遺囑,至於因另一份未執行遺囑而受到損害者,應予補償。
如果不能判斷遺囑的先後,兩份遺囑牴觸之部分,均為無效。
民法第1220條規定之適用,係以能分辨遺囑先後為前提,若無法分辨先後,則不適用該條。在不能判斷遺囑先後的情形,兼顧繼承人的利益及尊重立遺囑人之意思,應認二份遺囑受益之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共有繼承(或受遺贈)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