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物車
0
0 TWD
某甲因為超速事件被測速照相機拍照,開了1600元的罰單,但甲認為自己的開車習慣不會超速,質疑是測速照相機固障,於是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罰單。
但一審法官以某甲未能提出未超速的證據,且警方有提出測速照相機仍在檢驗合格期間的證明,判決某甲敗訴,某甲此時希望再提出新證據上訴二審,是否有機會呢?
交通裁決事件之第二審為「法律審」,不調查證據亦不認定事實
依目前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同法第235條第2項,及同法第236條之1規定,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必須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否則不得為之,且應於上訴理由中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事由,或表明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的事由。
對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上訴,其上訴狀或理由書內如果未依前述方法表明上訴理由者,就不能認為已對交通裁決事件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的指摘,其上訴就屬不合法,高等行政法院會逕以裁定駁回上訴。而關於新事實、新證據的調查,均非「法律審」所得審究之範圍,所以並不是適法的上訴理由。
若有足以影響原判決、有利益人民之新事實、新證據,可考慮聲請再審
交通裁決事件也是可以聲請再審的,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規定,若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原判決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雖然不能提出上訴,但可向判決確定後,向原法院提出「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