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壽保險可以借名嗎?借用他人名義投保,是否有效?
某甲習慣以子女、孫子女的名義理財(理自己的財),因此以子女、孫子女為要保人,投保了多張人壽保險,雖然這些保單的受益人都填寫要保人(即子女、孫子女)的法定繼承人,不過保險費都是甲出的,此種借名契約是否有效?
借名契約雖然未規定於我國民法中,但借名行為在我國非常普遍,舉凡不動產、車輛、帳戶、股票都可以借名,那人壽保險可否借名呢?以這個例子來說,如果甲後來不願再以子女、孫子女的名義繼續投保,但子女、孫子女不配合辦理要保人變更時,甲可否訴請子女、孫子女應將要保人變更為甲?
借名投保人壽保險,借名契約是否有效?見解不一
關於這個問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號中,計有以下幾說:
甲說:無效說,人壽保險之借名契約無效
無效說認為,人身保險涉及保險利益的有無及道德風險的高低,而保險公司就保險契約的內容評估,例如是否承保、保費高低、不當理賠保險金額等,對於保險制度的正常運作影響甚鉅。
如果允許人壽保險的借名,將影響保險公司對於保險風險及保險利益的評估,也具有高度道德風險,所以認為以人身保險契約作為借名契約之標的,自屬違反公共秩序,依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應認為無效。
乙說:有效說,人壽保險可以借名
有效說認為,要保人縱使是借名而來的,也不致有害於保險公司的評估,因為保險公司風險評估的對象,主要是在被保險人而非要保人,當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人時,也可透過保險利益的要件避免道德風險。
所以無效說認為的影響保險公司對於保險風險及保險利益的評估,也具有高度道德風險,並非的論,不能認為借他人名義投保者,其借名契約即因違反公共秩序而無效。
丙說:折衷說,個案判斷有無道德風險、違反公序良俗、脫法行為(研討結論採此說)
折衷說認為,借用他人名義投保人身保險,不宜採無效說的論點,一律以違反公序良俗認為無效。但也不宜鼓勵保險的借名行為,因為借名的目的及動機,多半是為了規避受讓人資格、避免遭強制執行、稅捐繳納之考量、為取得低利貸款或其他資格或其他,多數都是為了不法目的的脫法行為。
除有特殊情事外,不能直接認為借名投保就是無效,但如果是為了規避法令而借名投保,或有道德風險或違反公序良俗之情形,仍應認該借名契約違反強制規定或公共秩序而無效;反之,若無規避法令之動機及目的,亦未有道德風險或違反公序良俗,則可承認保單借名契約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