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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而一起實行犯罪,為共同正犯,這是刑法第28條的規定。但並不是二人共同實行犯罪,就必然會成立共同正犯,而「對向犯」就是其中的例外。
什麼是對向犯呢?某些犯罪類型,必須有至少「二個人」的存在才能成立,例如買賣毒品、賭博、賂賄、重婚等等。
而所謂「對向犯」,係指二個或二個以上之行為者,彼此相互對立之意思經合致而成立之犯罪,如賄賂、賭博、重婚等罪均屬之,因行為者各有其目的,各就其行為負責,彼此間並無所謂犯意之聯絡可言,而無適用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之餘地。
例如A跟B買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我們不會把買方A論以「販賣二級毒品罪」的共同正犯,而是論以「持有二級毒品」的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