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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繼承人(死者)生前未留下遺囑,則遺產會由其親屬的繼承,但並非所有親屬均有繼承權利,且民法對於親屬的親疏遠近亦有繼承順序、繼承比例的規定,另外也保障繼承人最少繼承比例(不得以遺囑剝奪),這就是所謂「應繼分」、「特留分」。
應繼分
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第1139條規定:「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民法的繼承順序為:配偶是當然的繼承人,另外搭配有四順位的親屬繼承人(若前順位有人、後順位則無繼承權),依序為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等,但以親等近優先,就是子女優先於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
而繼承的比例分配,可參考下圖。
若被繼承人無配偶,亦無民法第1138條所定的繼承人,也沒有留下遺囑將遺產遺贈他人,遺產就歸於國家。
特留分
只要是人,總會有偏愛的子女,或是有情婦之類的,如果不希望自己死後遺產依應繼分分配,被繼承人可透過「遺囑」指定遺產的分配方式。
但排除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情形,遺囑是不能完全剝奪繼承人的繼承權利,民法有保障繼承人可繼承的最低比例,即所謂的「特留分」。
民法第1223條規定:「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特留分的比例,可參考下圖。
若某繼承人的繼承權遭遺囑剝奪,導致其繼承的比例低於我們所說的「特留分」,這時繼承人可行使「特留分扣減權」,向法院起訴請求其他繼承人補償,可參考文末的「特留分扣減權行使方式」文章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