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爭點整理」?

2025-03-27

不論是民事、家事、刑事或行政訴訟,若訴訟當事人主張不一致而有爭執時,案件就會存在「爭點」,所謂爭點,就是本件訴訟兩造的爭執之點,須由法官判斷者,例如甲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甲主張乙持有的本票是偽造的,而本票上的簽名究竟是真的還是假的,就是所謂的「爭點」。

不過當事人提出的爭執可能有很多,若不做整理,會使案件變很雜亂,所以法官把這些雜亂無章的爭執,整理成有條有理的爭點,以便於雙方的攻防能夠聚焦,這個過程就叫做「爭點整理」。

  • 民事訴訟法第268之1條第3項規定:「審判長於必要時,得定期間命當事人就整理爭點之結果提出摘要書狀。」
  • 同法第270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受命法官為闡明訴訟關係,得為下列各款事項,並得不用公開法庭之形式行之:三、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

所以法官可能會請當事人提出爭點整理書狀(通常在當事人有委任律師的情形),法官再依雙方提出之爭執、不爭執事項,整理爭點,並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下,做成爭點整理協議,或是由法官先擬出爭執、不爭執事項,依同樣的方式,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以成立爭點整理協議。爭點整理協議有拘束當事人之效果,原則上當事人不能再變更,且不爭執事項內容均可能會形成「自認」的法律效果,事前須務必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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