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車手」?
法律人理解的車手不是F1職業賽車手,而是詐騙集團的成員。所謂「車手」,係指詐騙集團成員中,負責提領、收受詐騙款項,再將款項交付其他集團成員者。
最常見的就是拿著手頭帳戶提款卡,到ATM提領詐欺贓款,而車手也可能幾人一組,其中一人為車手頭、有人幫忙開車,到各處ATM提款。
當車手是很傻的行為,現在哪台ATM沒有攝影機?ATM會設在偏僻的地方嗎?移動路線都沒辦法逃過監視器的掌握,只要詐騙被害人有報案,車手幾乎難逃法網,還必須賠償被害人的全部損失。
車手有何刑責?
加重詐欺罪之共同正犯
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依實務見解,幫忙提款的行為並非幫助犯,而會被認定為正犯,刑度是1年起跳,是個不算輕的刑度了。
參與犯罪組織罪
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第3項規定:「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犯第一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三年。」
詐騙集團是犯罪組織,加入詐騙集團擔任車手,屬於參與犯罪組織的行為,可處6月至5年的徒刑。而且可能會被法院諭知強制工作3年,等於多關3年。
洗錢罪
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車手提款的行為是否屬於「洗錢」則有爭議,有罪、無罪的實務判決均有。不過以車主的量刑來說,因為加重詐欺罪重於洗錢罪,就算構成洗錢罪,在法條競合之下,僅以加重詐欺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