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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這是我國憲法第143條的明文規定。私人土地因為國家對週邊交通、公共設施的建設,若有土地價值上漲情形,其利益應與全民分享,這就是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原因。
什麼時候會課土地增值稅呢?
土地合併後,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價值與其合併前之土地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信託土地移轉(土地稅法第5條之2)
受託人就受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有償移轉所有權、設定典權或依信託法第35條第1項規定轉為其自有土地時,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
以土地為信託財產,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以該歸屬權利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