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時候會課徵土地增值稅?

2020-03-01

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這是我國憲法第143條的明文規定。私人土地因為國家對週邊交通、公共設施的建設,若有土地價值上漲情形,其利益應與全民分享,這就是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原因。

什麼時候會課土地增值稅呢?

  • 土地所有權移轉(土地稅法第28條)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
  • 土地設定典權時(土地稅法第29條 )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設定典權時,出典人應依本法規定預繳土地增值稅。但出典人回贖時,原繳之土地增值稅,應無息退還。

  • 土地交換(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2條)
    土地交換,應分別向原土地所有權人徵收土地增值稅。

  • 土地分割(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2條 )
    分別共有土地分割後,各人所得取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公同共有土地分割,其土地增值稅之課徵,準用前項規定。

  • 土地合併(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2條 )

    土地合併後,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價值與其合併前之土地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 信託土地移轉(土地稅法第5條之2)
    受託人就受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有償移轉所有權、設定典權或依信託法第35條第1項規定轉為其自有土地時,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
    以土地為信託財產,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以該歸屬權利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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