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借名登記的財產,是否一定要課遺產稅?

2025-01-25

甲和乙是朋友,甲投資不動產為了避稅,於是和乙商量好,甲將自己公告現值總計2000萬元的數筆土地,借用乙的名字登記,每月給乙2萬元的借名費報酬,豈料乙突然出車禍死亡,而登記於乙名下(但實際上是甲的)土地,經國稅局認定為乙的遺產,向乙的繼承人課徵52萬9000元的遺產稅。

乙的繼承人不服,認為這些土地是甲的,只是借用乙的名字登記而已,剔除這些借名登記的土地後,不需要繳納遺產稅的,而乙的繼承人先繳納52萬9000元的遺產稅後,嗣後甲、乙的繼承人間就這些借名登記土地經民事法院判決確認借名登記關係存在確定,乙的繼承人是否可向國稅局申請退稅?

因認定事實錯誤致適用法令錯誤而溢繳稅款,可申請退還溢繳稅款

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十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但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其退稅請求權自繳納之日起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最高行政法院105年7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最高行政法院106萬判字第116號判決意旨,「適用法令錯誤」之法律文義包括因事實認定錯誤所致適用法令錯誤之情形。

「借名登記」雖非民法明文規範之契約類型,但司法實務均承認借名登記契約之有效性,若被繼承人(即死者)名下財產為他人借名登記,實際上並非被繼承人之遺產者,不應列入遺產而據以計算應納遺產稅額。

所以若繼承人能舉證證明原核定之遺產為他人所「借名登記」,例如有確認借名登記關係存在之民事確定判決,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之規定,以「認定事實錯誤」致「適用法令錯誤」為由,申請退還溢繳之遺產稅。若經國稅局否准,可提起訴願,若訴願亦遭駁回,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參考實務見解: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85號行政判決


如有委任律師的需求,歡迎聯絡我們預約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