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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父欲將土地一筆移轉兒子乙,但又企圖規避贈與稅,明知土地公告現值600萬元,卻僅以200萬元的對價出賣給乙,心想既然有做了200萬元的金流,只要有付錢就是買賣、金額不重要,但實際上並非如此。
以「顯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視為贈與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二、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在稅法的設計上,移轉土地雙方其締約真意是買賣或贈與並不重要,只要是「以顯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者,直接「視為」贈與,所以就算是以低價「買賣」財產,但在稅法上仍可將其視為贈與課徵贈與稅。其立法目的是為了防杜納稅義務人以低價轉讓財產的方式逃避贈與稅,乃依客觀情事「擬制」有贈與事實之存在,以期符合租稅公平原則,故凡有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移轉財產予他人,均得依法據以課徵贈與稅。
土地買賣成交價低於公告土地現值,雖然不一定被認為顯不相當,而是視個案而定,例如納稅義務人舉證證明附近相同或類似用地於相當期間內之市價確實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且其成交價與市價相當者,即可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課徵贈與稅之適用。但如果納稅義務人不能證明,就仍應課徵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