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自宅監視器檢舉鄰居交通違規,侵害隱私不罰?

2025-02-22

據新聞報導,臺南一位孫姓女子隔壁住著檢舉魔人,鄰居使用裝在門口的監視器注視孫女的一舉一動,當孫女騎車出門時,監視器若有錄到孫女的騎車違規行為,鄰居就持監視器影像跟警方檢舉,致孫女遭裁處13張交通違規罰單。

孫女不服提出行政訴訟,法官在孫女確有交通違規事實的情形下,竟然仍撤銷了這些罰單,理由是鄰居的行為過度侵害孫女隱私權,若警方仍使用此種證據開罰,已違反比例原則。

》新聞連結:鄰居是檢舉魔人!門口監視器拍到13次騎車違規 法院全判不罰

舉發機關之行政行為,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比例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4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同法第第8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 

除了新聞之外,我們更仔細去看判決書的理由,法官認為:舉發機關接獲民眾檢舉,並非一定要舉發,依檢舉人所附的證據,若認其蒐證過程、方式,如違反法令,或經比較、權衡法律(道交條例)所欲制裁的交通違序,與受檢舉人因民眾蒐證所受的侵害或受干擾之基本權(如身體權、自由權或隱私權) ,有違反比例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為落實依法行政,貫徹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該證據不應援用,即應行使法定「裁量權」而不予舉發。

法官認為,如果以「高強度、高密集度」針對被檢舉人「情節難認重大」的交通違規事件「積極蒐證」者,即屬於此種不應舉發的情形。而鄰居在孫女住處隔壁設置監視器,持續蒐證孫女的交通行為及車牌等足資辨識人別的資料,經權衡、對比交通違規的情節及孫女私人活動及隱私、個人資料自主、行動自由所受侵擾程度,顯有輕重失衡而失其比例,依社會通念認已逾合理範圍,舉發機關一旦援用所得蒐證證據,其行政作為顯逾比例原則,行政行為顯非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舉發機關即應不予援用該監視畫面證據,而不得對孫女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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