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遺囑遺贈遺產,可否要求受遺贈人應履行某些義務?

2024-07-08

甲男有子女乙、丙、丁、戊,甲生前立了一份遺囑,交待遺產的分配,甲除了將遺產分配給子女之外,也保留了一份遺產遺贈給長孫己,但同時在遺囑中要求己接受遺贈的同時,要負責奉祀祖先牌位。

甲過世後,己要求繼承人乙、丙、丁、戊交付遺贈,但對於奉祀祖先牌位之事置之不理,試問此時遺贈是否有效?

遺贈可要求應履行負擔

民法第1205條規定:「遺贈附有義務者,受遺贈人以其所受利益為限,負履行之責。」

遺贈可以附帶義務,此即為「附負擔遺贈」,所以立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要求受遺贈人負擔某些義務,但不能課予受遺贈人比其所受利益較重之負擔。

若受遺贈人拒絕履行負擔,繼承人可要求受遺贈人履行負擔。

受遺贈人不履行負擔,繼承人可否拒絕交付遺贈?

遺贈於立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效力,其負擔亦同,故受遺贈人縱使不履行負擔,遺贈仍然發生效力,而不履行負擔也不會使遺贈失效。

至於繼承人是否能以受遺贈人不履行負擔,而拒絕交付遺贈?關於這個問題,有不同的見解。

有學者認為,受遺贈人不履行負擔時,繼承人可拒絕交付遺贈(戴炎輝、戴東雄)。但也有學者認為,附負擔遺贈為單獨行為、無償行為,而非雙務契約,因此受遺贈人縱使未履行負擔,繼承人仍不能拒絕交付遺贈(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

受遺贈人不履行負擔,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 

民法對於受遺贈人不履行遺贈的法律效果,沒有任何的規定。

有見解認為,附負擔遺贈為單獨行為而非雙務契約,所以繼承人不能以受遺贈人不履行負擔而撤銷遺贈。

但通常立遺贈人既然要求受遺贈人履行特定義務,可推知其有不履行負擔即不為遺贈之意,所以也有學者認為,此情形可類推適用民法第412條第1項之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當受遺贈人已取得遺贈,但又不履行負擔時,繼承人可撤銷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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