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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5月31日公布施行的的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增訂一款加重詐欺事由:「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詐欺罪。」可處1年以上7年有下有期徒刑,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其立法理由為:「因網路資訊科技及人工智慧技運用快速發展,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可能真假難辨,易於流傳。詐騙集團之犯罪手法亦推陳出新,為取信被害人而以上開方法施以詐欺行為,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且可能造成廣大民眾受騙,其侵害社會法益程度及影響層面均較普通詐欺行為嚴重,有加重處罰之必要。」
例如以P圖、偽造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造假不實帳戶交易明細等方式詐騙他人時,未來將會構成加重詐欺罪。而本次修正規定施行後,可預料加重詐欺案件數量會大量提升。
雖然立法理由係著重於製作實影像、聲音、電磁紀錄因為「易於流傳」、「可能造成廣大民眾受騙」,所以列為加重事由,不過很多被害人單一、未反覆實施的單一詐欺行為,也都可能會有P圖製作不實電磁紀錄的行為,並非立法理由所要防止的態樣,但卻會構成加重詐欺罪。
可且「易於流傳」、「可能造成廣大民眾受騙」的理由,在原本的第3款加重事由「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其他媒體對公眾散布而犯之」,也幾乎已可函括了,其實立法理由比較有說服力的部分,應該是此種製作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的騙術比較高明,使人更容易受騙,所以加重處罰才是。